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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杀手敲诈领导当何罪

2014-11-18 11:40:53 作者:李华阳 19人浏览 0人评论

冒充杀手敲诈领导当何罪

两年前,刘小荣大学毕业后在芜湖一家KTV做服务员,后到一家公司做业务员。刘小荣嫌工作累又赚不到钱,辞职后去南京、上海等地找工作,后来又回到芜湖。无所事事的刘小荣整天泡在网吧,一次上网得知“冒充杀手敲诈领导”的犯罪手法,觉得这是个发财渠道,萌生了效仿的念头。

刘小荣在网上买了一张“查某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于今年3月3日向芜湖市工商局局长、副局长和芜湖市地税局副局长等人寄出敲诈信,自称杀手,要对方向指定银行账户内汇入8万元,否则将杀害对方及家人。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小伙自称“杀手”敲诈官员被抓捕 终获刑三年半)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刘小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杀手意图敲诈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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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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