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不愿分手杀男友后自杀未遂担何责
24岁的周丽娟是深圳市某早教中心一名普通的老师。她的男友陈某,在北京读书,比她小一岁。今年3月31日凌晨4时许,在北京理工大学延园招待所的房间内,周丽娟因感情问题与陈某发生争执,她持刀猛刺、划男友的头部、颈项部、胸部、背部数刀,致男友急性大量失血死亡。之后,周丽娟用利刃割颈试图自杀,最终被抢救回来。为什么对男友下此狠手?周丽娟开庭时解释:因为自己不想分手。今年情人节前后,陈某提出分手,她几次找到陈某想要和好,却被无情拒绝。她来北京,是试图挽回这段感情。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女教师不愿分手杀男友 称爱男友胜过爱自己生命)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周丽娟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自杀行为非从轻、减轻处罚之法定情节,亦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