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嫖资不同老汉被打后报警法律分析
“我被人打了,我要报警。”11月17日下午2点,我们接到一个报警。
打来电话的是一名老人,电话里,他显得很激动,说话都哆嗦。
事情发生在尚田后潭村的一座山上。我们赶到半山腰时,见到一位花白头的老人。老人看上去70多岁,蛮硬朗的,脸上有被打过的痕迹。
“你们快去把他抓起来!”老人激动地指着不远处一个棚子说。可为何被打,老人却不肯说。
这是一个废弃的鸭棚,里面有一对男女。女的40多岁,男的60多岁。一见面,两个老人就吵开了,可对于打架原因却一直不提。
我们觉得有蹊跷,将3人带回到了所里。问了几遍,老人终于坦白了打架的原因。
报警的老人李大爷今年75岁,另一个方大爷67岁,两人都是本地人,住隔壁村。女的徐某47岁,四川人。
李大爷和方大爷都是嫖客,两人先后与徐某发生了关系。
方大爷休息了一会儿后,发现李大爷还没结束,就不耐烦了。“我都睡了一觉了,你怎么还没完。而且我要60元,你才30元。”
没两句,两人吵起来了。方大爷仗着自己年轻,给了李大爷几下。李大爷打不过,跑了。回去的路上,李大爷越想越气,干脆报了警。
经过调查后,民警了解到,这个棚子的主人是洪某,以每次10元的价格提供给徐某从事卖淫。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因嫖资不同老汉被打后报警 女子涉嫌卖淫被刑拘 作者:王波)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七、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本案中,洪某以每次10元的价格将简易棚屋提供给徐某从事卖淫,其行为已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另外,徐某和李大爷、方大爷三人卖淫嫖娼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受行政处罚。其中,李大爷已满70周岁,行政拘留处罚依法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