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因琐事约情人合谋杀死婆婆咋定性
据了解,张某某,今年26岁,仅小学文化。几年前,张某某与梁某结婚。婚后,丈夫梁某常在外地务工,留妻子与母亲施某某在家。
据介绍,因张某某没固定工作,也不愿在家干农活,遭婆婆施某某埋怨。为此,婆媳间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而每次都需丈夫梁某从千里之外打来电话调停婆媳间矛盾。经丈夫多次安抚后,张某某暂时答应不再与婆婆施某某吵架,但心中暗暗怀恨婆婆。
一日,张某某电话联系上了曾在酒吧打工时认识的男子周某某,两人旧情复燃。每次与婆婆吵架后,张某某就将自己的怨气告诉周某某,希望周某某帮她解决烦恼。为了保持两人的不正当关系,张某某甚至曾提议让周将婆婆杀死,对张某某百依百顺的周某某答应了。
2013年11月19日16时许,张某某打电话给周某某,两人约定在周某某租住的屋内议事。两人见面后,张某某重提杀死婆婆的想法,让周某某立即实施。见情人哭诉,周某某答应了,于当天凌晨23时驾驶了辆摩托车到施家附近。两人商议由周某某单独一人去施家,将施某某杀死后两人再汇合。在漆黑的夜里,周某某按照张某某所指的方向,悄悄靠近施家并敲门。
由于施某某曾见过周某某一面,她开门后热情地招待周进屋烤火。周某某进屋后,就将施某某按趴在地上,用手紧勒住施某某的脖子。施某某反抗并翻身,用脚踢倒了身旁的饭桌、背篓等物品,但仍无法摆脱周某某。
随后,周某某双手交换着掐住施某某脖子,直至施某某不再动弹。惊慌失措的周某某离开现场去找张某某。因张某某担心施某某没死,她让周某某返回现场查看。周某某回到案发地点仔细查看,确认施某某已死亡后离开。
经鉴定,施某某的死因符合被捂嘴后,强行扼住颈部致使机械性窒息死亡。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因琐事起纷争 儿媳约情人合谋杀死婆婆 作者:赵权军)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某与周某某共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二人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系共犯,依法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