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穿石”问:最近遇上一件糟心事儿,我看上间门面房,想租来开饭店,已经与房东张某签好合同,交了定金,谁知再去看,门面房已经被改造成了饭店,我上前仔细问了问才知道,这房东张某不地道,同时把门面房租给了我和李某,因为跟我商谈的租金低一些,张某就让李某捷足先登,先占住了门面房,但这间门面房是我先看上,先签合同的,我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履行租赁合同,让李某退出?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张某就同一间门面房分别与你和李某订立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你和李某均主张履行合同,因李某已合法占有租赁房屋,因此你只能请求与张某解除合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