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路上现男尸 5碾压车主咋担责
这是发生在2012年的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在晚上8时30分许,年约35岁的男子胡某被人发现时,已经死在了华南快速干线一期南行约10公里处的车道上。
交警部门无法查清胡某是如何进入封闭的快速路,但发现胡某身上有被车辆多次碾压的痕迹。事故现场有5辆小车因事故停靠,5名司机均承认他们的车都碾压过胡某。警方查到,5辆车底盘处均有刮痕和血迹,但5辆车车头均无明显碰撞人体的迹象。
让大家纠结的是:胡某是被碾压后死亡,还是在被碾压前就已经死亡?
据悉,胡某死亡的地点,刚好位于天桥下边的第二条车道,胡某死亡的原因可能有两种:第一种是胡某从天桥落下,身亡;另一种是被车辆碾压身亡。
这一事实由于交警部门已经无法查清,双方争议较大。
在此情况下,海珠区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认为5名车主没有证据证明胡某被碾压前已经死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推定胡某是被5辆车碰撞碾压之后,才死亡。
这时候,问题又来了:5辆车中,到底是哪辆车的碾压致其死亡呢?责任该如何承担?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快速路上突现男尸 5车碾压平均担责作者:黄琼)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本案中,事发路段属于开阔的快速公路,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理应保持高度注意力,密切谨慎关注路面情况,5名司机没有做到这一点,存在过错,因不能确定由那辆车造成伤亡,然每辆车的撞击都足以致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该5名司机依法应对对损害结果平均担责,各负连带责任。同时,行人被禁止进入快速公路,胡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无故闯入处于封闭管理的高速公路,本身也具有严重过错,依法可以减轻5名司机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