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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试车后谎称取钱开车溜走咋定性

2014-12-12 15:41:01 作者:李华阳 48人浏览 0人评论

买主试车后谎称取钱开车溜走咋定性

前些日子,烟台一高校学生王先生将摩托车挂在网上出售,一男子联系他想试驾一下摩托车。试车之后,该男子表示想买,要回家拿银行卡取钱。结果,该男子载着王先生来到银行,王先生刚下来车,该男子竟然加了油门骑车逃跑了。目前,王先生已经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摩托车是一辆黑色的CQR越野车,是朋友卖给我的,价格是4800元,最近没有钱就想着把车卖了。”王先生就将摩托车的信息挂在58同城网站上。

11月28日傍晚,王先生接到了一男子的电话,对方称想要购买这辆摩托车。随后,两人约定在迎春大街附近试车。“刚开始是我骑车载着他,转了一会儿,他说车可以,要回家拿银行卡给我取钱。”王先生说。

随后,该男子骑车载着王先生到达一个小区后,自称回家拿银行卡。“回来后他骑车载我去银行取钱,到达银行他将车熄火后,我刚下车,他就突然打火加了油门跑了。”王先生说。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大学生网上卖摩托车 买主试车后谎称取钱溜走  作者:蒋大伟)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涉案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装试车,趁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涉嫌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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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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