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摩托送女生回家途中将其强奸法律分析
据了解,今年5月22日,周某因无钱,遂生盗窃恶念。当晚上10时许,周某在平昌县驷马镇解放街粮管所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剪刀,采用剪线搭火的方式将一摩托车盗走。随后驾驶所盗的摩托车往平昌县双鹿乡方向行驶。
当周某驾驶所盗摩托车驶至达巴高速驷马隧道处时,遇见了放学回家的吴某(女,14岁),便提出让吴某坐上自己的摩托车,送她回家。看到周某如此热心,毫无戒备心的吴某同意了。当车驶至驷马镇双城村后槽沟(小地名)处时,摩托车因故障熄火,周某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以步行送吴某回家为由,他与吴某沿公路徒步往驷马镇方向走。在行走中,周某产生了强奸吴某的意图,周某趁吴某不备用脚将其绊倒,随即用卡脖子、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行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周某离开现场,将之前所盗的摩托车推至公路边一农户家旁并再次窜回驷马镇。吴某回家后将事情告诉了父母,其父随即电话报警。
次(23)日凌晨,周某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偷摩托送女生回家 途中将其强奸获刑 作者:白川东)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后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又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与盗窃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