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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名孕妇鉴定胎儿性别是犯罪吗

2014-12-12 16:33:07 作者:李华阳 63人浏览 0人评论

为多名孕妇鉴定胎儿性别是犯罪吗

鉴定胎儿性别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医疗行为,但青年女子曾某为了一己私利,置法律于不顾,为他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福建省长汀县法院17日披露,该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出生于1985年的曾某是长汀县河田镇人,2010年在某医学院读成人大学超声诊断学,2013年毕业后,她购买了一部便捷式B超鉴定仪。随后,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曾某利用便捷式B超鉴定仪,在长汀县营背街附近的旅馆、腾飞工业区入口附近的旅馆及孕妇家中等地,先后为10余名孕妇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获利4000余元。

孕妇张某来自长汀县河田镇,家里人得知她怀孕后,欣喜之余,表现出了希望她能生个男孩的想法。张某通过朋友介绍联系上曾某,今年7月16日,曾某让张某在一家旅馆开了一间钟点房,为张某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将曾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便捷式B超鉴定仪一台、非法所得500元。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女子非法为多名孕妇鉴定胎儿性别获刑罚  作者:陈立烽 曾昭辉 张金川)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中,曾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便捷式B超鉴定仪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其行为已涉嫌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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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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