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手机不还掏钱向失主索手机密码法律分析
昨日,大三学生陈同学在微博上,晒出自己的无奈:手机丢失后,捡到者不但不还,反而提出付给她500元,向她索要解锁密码,这让她又气又笑。
陈同学是武昌工学院的大三学生。7日下午5时许,她乘坐34路公汽回校,下车时发现,刚买才一周的iphone5s手机不见了。昨日,陈同学给自己的手机发短信,希望能够找回。随后,双方通过QQ取得了联系,对方称愿付给她500元,要求她告知手机解锁密码,这样还可以把手机里的重要资料传给她。随后还来了一句,“不然你一分钱也没得赚的,好好想想吧,亲!”
继续沟通过程中,陈同学还将本报5日、6日两天的类似报道发给对方阅读,阐明利害关系,试图以理服人,但对方没有反应。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这名捡手机者。他自称是才毕业的大学生,前日下午,他正在公汽上打瞌睡,突然被脚下的手机响声振醒,才发现是一部iphone5s。昨日,双方在沟通时,他受到过对方的威胁。因无法解锁刷机,他一气之下将手机扔到了广埠屯天桥附近的垃圾桶里,早就找不到了。
“真的是宁愿丢到垃圾桶都不愿还给失主?不知你是怎么想的!”面对记者的疑惑,他称看到过本报此前的报道,也认识到了错误,自己这样处理觉悟是低了点,“如果手机还在的话,我愿意免费归还。”
陈同学表示,对方谎话连篇,目前她已报案,警方已经介入此事。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捡部苹果手机不肯还 还掏五百向失主要密码 作者:张皓)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当受害人陈某的手机丢失在公车内时,公交公司为该手机的合法占有人,而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手机“捡”走,排除公交公司对“财物”的支配,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其后来因未要到密码将手机丢弃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刑法不再予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