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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女深夜拦车遭瘾君子强奸咋定性

2014-12-13 12:14:32 作者:李华阳 40人浏览 0人评论

醉酒女深夜拦车遭瘾君子强奸咋定性

6月的一天晚上,20多岁的女子袁某在密云县举办自己的生日聚会,喝了很多酒。次日凌晨3时许,她和朋友们唱完歌后分开。因为喝得太多,她已经没有意识打正规的出租车,站在路边招手随意拦车,准备去其男友的住处。当时,比袁某小几岁的男子张某开车经过,停车让袁某上了车。

袁某并不知道,张某其实是一名吸毒成瘾人员,还因盗窃、贩卖毒品等罪名被判过两次刑,2013年5月刑满释放。张某供述,当天上午他吸食过毒品,开车外出后不知道怎么就去了密云。他先在路边睡了一觉,醒来发现天都黑了,就开车往前走。当时他看到袁某拦车,没有多想就停下了。

袁某上车后坐到后座,张某看袁某喝得烂醉,误以为对方是“小姐”。开了一段时间后,张某将车停在路边,到后座和袁某商量,想发生性关系。因袁某不同意,他就采取殴打、言语威胁等暴力手段,将袁某强奸。 

事后,张某谎称车辆有问题,让袁某下车查看,自己随后驾车离开。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醉酒女深夜拦车遭瘾君子强奸 作者:裴晓兰)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本案中,张某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是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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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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