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父亲狠心卖女法律分析
河南省唐河县一狠心父亲王某,在离婚后将判归妻子抚养、暂时由其照管的5岁亲生女儿以30000元卖予他人,为避法规约束,以借条形式获得卖女款。但王某的“小聪明”未能助他躲避刑罚。
王某与李某于1996年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王云(化名)、次子王天(化名)、三女王雨(化名,2009年10月生)。2013年11月28日,二人因感情不合到唐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王云由李某抚养,婚生子王天由王某抚养。另外,王某与李某口头约定,婚生女王雨由李某抚养。
离婚后,李某带女儿王云外出打工,将女儿王雨暂时交给王某代为抚养。2014年1月7日,王某通过唐河县毕店镇居民谢某、杨某介绍,将王雨以30000元卖与毕店镇居民朱某收养。同时王某写下一份证明,内容为:“本人因与老婆李某离婚,一人带两个小孩无法抚养,现送朋友朱某抚养。特此证明。王某写。2014年1月7日。”同时写下一份条据,内容为:“今欠朱某叁万圆(30000),王某。”
王雨母亲李某获知王某行为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河南唐河离异父亲狠心卖女获判5年刑罚)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将女儿王雨送给朱某收养,并明确要求最少支付30000元抚养费,为规避法律约束,该款虽以欠条形式出具,但因王某从未向朱某表示过借款的意向,故王某收款后所写的“欠条”应为“收条”,其行为应认定为通过出卖亲生女儿的非法获利,已构成拐卖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