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拉孩子传播“全能神”啥后果
据了解,自2000年以来,枣庄一对农民夫妻李成某和王学某加入了“全能神”邪教组织,之后便将其孩子李勇某一块拉拢加入该邪教组织。之后,李勇某、李成某、王学某三人在市中区、峄城区和台儿庄区等地传播“全能神”教义,积极组织并参与邪教活动,并不断通过向群众传播“全能神”教义、发放“全能神”宣传册和传单的方式发展“全能神”邪教会员。
在2013年春节期间,三人发展了张其某、蔡先某夫妇加入“全能神”邪教,将张其某、蔡先某夫妇编为一个小组在家中作为聚会点,并唆使张其某、蔡先某夫妇向群众传播“全能神”教义并发展会员。2013年末,三人又发展了市中区齐村镇某村的孔某某、刘某某、马某某一家加入该邪教,将新发展的这三人编为一个小组在家中作为聚会点,并教唆这几人向周边群众传播全能神教义并发展会员。
2013年11月7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市中区齐村镇某村李勇某、李成某、王学某的租住处搜查处宣传“全能神”教义的书籍百余册,及传单、光盘、存储卡等物品,另外还有人员名单、保证书,聚会时间表等物品。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山东夫妻俩拉孩子传播“全能神” 均获刑三年半 作者:李泳君)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全能神”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取缔和禁止的邪教组织。本案中,李勇某、李成某、王学某明知“全能神”是邪教组织仍参与邪教活动,积极发展邪教会员,利用“全能神”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