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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弟媳帮忙送热水壶“牵走”现金20万法律分析

2014-12-19 15:37:36 作者:李华阳 35人浏览 0人评论

表弟媳帮忙送热水壶“牵走”现金20万法律分析

警方称,11月30日下午,郑女士准备打开家中保险柜取些现金出来用,没想到保险柜的主钥匙不翼而飞。无奈之下郑女士请来了开锁师傅,一打开保险柜惊呆了:原先绑成一捆捆的20万元现金不见了。

意识到家里遭贼了,郑女士赶紧拨打110报警。芗城警方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勘查。经查,郑女士共丢失现金20万元以及一些金饰。

根据郑女士家中门窗、保险柜没有被撬痕迹以及保险柜里还留有手表等财物的信息,警方认为这与外来流窜人员入室盗窃的特征不符,判断熟人作案的可能性最大。经过排查,郑女士的表弟媳李某静渐渐纳入警方视线。

警方发现,李某静曾在11月29日至30日,也就是在案发时间段,曾回了一趟四川老家。但李某静却对外宣称跟美容店老板一起去厦门培训了。

随后民警发现李某静在四川老家的户头里突然多了17万元的存款,漳州还新开了一个3万元的存款账户。李某静夫妻二人的月薪都在3000多元,户头突然多出了20万元,“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在充分掌握相关证据后,14日上午,办案民警赶到李某静家中将其抓获。在押解途中,李某静还自作镇定,坚称并未偷钱。

审讯室里,面对证据,李某静对自己20万元存款的来历无法自圆其说,最终对其盗窃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据悉,11月28日下午14时许,郑女士打电话请李某静到商业城帮忙拿个修理好的热水壶送回家。李某静在其家中无意发现了保险柜的两把钥匙,便心生歹念,一把偷光了保险柜里的20万元现金及部分金饰,但存有“良心”没把所有财物全部拿走。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帮忙送个热水壶 表弟媳竟“牵走”现金20万  作者:郑乐和 余丹)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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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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