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接“到我办公室来一趟”电话被骗法律分析
“是何XX吗?下午你到我办公室来一趟!”15日上午,仙林某高校大三学生小何接到这个电话诚惶诚恐。他是学生干部,与校领导都比较熟悉,但他并不知道这个号码是哪位领导,但口音很像团总支书记钱老师。
小何问是不是钱老师?对方干脆地“承认”了自己是钱老师,并说这个号码是他私人电话。小何并没有怀疑。下午,小何又接到了“钱老师”的电话。对方告诉他,现在正陪领导不方便见,并说打算向领导送点礼物,自己走不开,又不好当面送现金,想让小何帮忙转账10000元钱到领导账户。让他下午3点到他办公室拿钱,并叮嘱小何千万保密,传出去影响不好。
听了这番话,小何感觉受到领导器重,这么私密的事都交给他办,当即满口答应。小何通过支付宝向“钱老师”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10000元。不久,“钱老师”又打来电话说,想让小何再汇20000元到原来的账户。小何并没有这么多钱,为了不耽搁领导的事,他向几个同学借了钱,凑够20000元,再次汇到该账户。
下午3点,小何如约来到钱老师办公室,真正的钱老师却对此一无所知,让小何赶紧报警。小何再次拨打与他联系的电话时,发现再也联系不上了。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到我办公室来一趟”两位大学生被骗4千元和3万元)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其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等途径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应酌情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