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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儿童言“揭发”父亲盗窃法律分析

2014-12-24 8:43:53 作者:李华阳 27人浏览 0人评论

4岁女儿童言“揭发”父亲盗窃法律分析

今年2月,还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黄冒胜趁邻居张某家中无人,使用信用卡打开张某家门,入室盗走戒指、项链、手表等贵重首饰多件。得手后,黄冒胜将赃物藏匿家中,没想到这些首饰被4岁的女儿发现并拿出玩戴。

次日,张某发现家中被盗,便在附近询问相关情况。恰巧黄冒胜的女儿在边上玩耍,听见后便对张某说道:“叔叔,昨天我爸爸到你们家去过,还带回了好多项链戒指。”就此,一句童言道出了黄冒胜的盗窃事实。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4岁女儿“揭发”盗窃案 父亲获刑1年8个月  作者:徐妙先 叶茂)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黄冒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黄冒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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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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