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三顾金店踩点抢走试戴项链咋定性
据南京铁路公安处官方微博消息,12月10日晚上,杭州塘栖某金店走进一男子。店主一看这人眼熟,心想“来过好几次了,这次生意能成”,于是亲自接待。不料,该男子在试戴一根50余克项链后,要求再试试不同款式项链。店主遂将另一根项链交予他试戴,结果该男子拿着项链跑掉。不到72小时,余杭警方将其擒获。经查,该男子抢夺项链,只为筹集赌资。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为筹赌资男子三顾金店踩点 店主看眼熟竟当贵客接待)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该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顾金店踩点,在店主将项链交予他试戴时趁人不备,拿着项链跑掉,使他人不及抗拒,从而取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涉嫌抢夺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