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赡养协议义务有权受赠遗产吗
常话说“老有所依”,家住泾川镇某社区的孤寡老人何大爷想到自己已年过古稀,遂于2006年2月27日与自己的侄儿郭某签订一份赡养协议,协议约定:由郭某将何大爷的原住房3间改造成新房3间,便于与何大爷居住在一起;自协议签订后,何大爷的起居生活、生灾害病、生养死葬由郭某负担,新建房屋归郭某所有;如郭某以后不履行赡养义务,将无新建房屋的继承权和所有权。但事后,郭某既没有为何大爷新建房屋,也没有和何大爷共同居住生活,何大爷仍然独自生活。2012年10月,何大爷因无人照应,不慎摔成重伤去世。郭某就将何大爷的3间旧房屋及菜地等财产据为己有。故泾县泾川镇某社区居委会起诉至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未履行赡养协议义务 无权继承受赠遗产 作者:汪小传 强弘)
李华阳律师:《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赡养协议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本案中,郭某与何大爷签订的赡养协议具有遗赠扶养性质,协议签订后,郭某既没有将旧房屋改造成新房,也没有与何大爷一起居住生活,郭某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故郭某无依照协议受赠郭某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