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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公交车扒窃被发现咬伤民警咋定性

2015-01-06 12:00:30 作者:李华阳 47人浏览 0人评论

聋哑人公交车扒窃被发现咬伤民警咋定性

现年36岁的张某是一名聋哑人,2014年8月26日应一名聋哑人朋友李某的约定出去玩。因身上没钱,遂与李某商议,由李某负责扒窃,张某望风,在公交车上扒窃。当李某将扒窃的财物转移给张某,准备下车时被反扒民警发现。为抗拒抓捕,张某将反扒民警的右手环指、左手手臂咬伤,使李某得以逃脱。经鉴定民警手臂伤情属轻微伤。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聋哑人公交车扒窃被发现 咬伤民警拒抓捕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被发现后暴力抗拒抓捕致一人轻微伤,其暴力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其行为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具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另,其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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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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