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仇富”踢踹17辆小车是犯罪吗
2014年11月28日,陈某徒步经过漳州市区多个路段时,为发泄情绪,沿途故意用脚踢踹停放路边的小轿车,致多辆轿车损坏。11月30日凌晨,陈某再次用脚踢踹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查,陈某共造成17辆轿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损失为7622元。
陈某被抓后的供述令人哭笑不得,他说,自己平时骑的是自行车,看到路边停放的小车就觉得恼怒,踢车来发泄不满。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为发泄“仇富”情绪 踢踹17辆小车被批捕 作者:黄树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陈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脚踹路边停放车辆,致多辆轿车损坏,造成损失7622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