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聊找乐子放火烧公厕是犯罪吗
去年12月28日中午,位于太原科技大学家属区附近的一排移动公厕突然起火,学校保卫人员迅速赶到将火扑灭。出人意料的是,第二天中午和晚上,这处公厕又接连两次起火,幸亏保卫人员及时将火扑灭。连续3次起火,应不是偶然,学校保卫人员随即向公安万柏林分局小井峪责任区刑警队报案。民警勘察发现,失火的这排不锈钢材质的移动公厕共5个,其中3个被烧,起火点均在换气扇位置,引火的东西极有可能是烟头。
因现场缺乏目击证人,民警只能调取附近的监控录像寻找线索。监控录像里看不到是谁放的火,但民警反复观看后发现,每次失火前几分钟,都会有一个小伙子从公厕内出来。民警通过视频截图打印出小伙子的照片,在附近查找。很快,当地居民认出小伙子是附近一家商店的店员,这家商店距失火的公厕只有100多米远。
1月4日,民警在小商店内找到了嫌疑小伙子——17岁的我市人李某。民警到来,李某很惶恐,也很后悔,很快承认了3次放火烧公厕的事情。李某说,因无聊想找点乐子,他便于去年12月28日中午上厕所后将烟头放在公厕换气扇处,没想到竟引燃了公厕保温层。第一次“放火”后,他觉得挺好玩,便又如法炮制“玩”了两次。经公厕产权单位估算,李某3次放火共造成3万余元的损失。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三次放火烧公厕 称因无聊想找乐子“玩” 作者:晋峰)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李某无聊找乐子,3次在移动式公厕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3万余元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