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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钱包遭反抗挥拳施暴咋定性

2015-01-13 17:21:06 作者:李华阳 73人浏览 0人评论

抢夺钱包遭反抗挥拳施暴咋定性

2014年6月下午,道里区女子李某到银行ATM机取了2000元钱,回家途中一名男子突然从身后冲上来抢李某的挎包。李某不放手,谁料男子一拳将李某鼻子打出血,并抢包逃跑。李某的呼喊声引来路人,在大家的帮助下,男子被赶来的民警抓获。

经审,男子吴某,30岁,曾因盗窃及强奸罪服刑3年,服刑出狱后5年内再次作案。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专守银行门口 尾随女子抢劫3000元获刑5年  作者:孙海颖)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它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本案中,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犯罪过程中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暴力掠夺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曾因故意犯罪判处过有期徒刑,服刑出狱后5年内再次作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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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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