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在公交车上朝司机丢手榴弹啥性质
今天下午,金华婺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被起诉的是一个70多岁的老大爷。
涉案的老大爷王世潮后悔地说:“我跟司机有矛盾,我当时就想和司机同归于尽!”
去年10月10日下午1点多,老人手持手榴弹上了19路公交车,是真手榴弹!
他坐在公交司机后面,引爆了,幸好没炸开,只听到了嘭的一声,冒了点烟雾。但足以吓到车上的乘客了,当时车上有10多个人。
老人说,他要跟公交司机同归于尽。他为什么这么恨这个司机?
原来三天前他坐车时,司机停车离站台有5米远,让他下车不方便,事后他还拿石头砸坏了公交车玻璃,家人为他赔了600元钱,于是老人怀恨在心。
他想起文革时家里留下来一个手榴弹,于是,便带着家伙上车了,还好时间久远,炸弹没响,否则不堪设想。
王世潮现年77岁,小学文化,是一名退休工人,家住市区义乌街。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大爷嫌公交停车离站台太远 朝司机丢手榴弹 作者:吕艺真 张黎明)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王世潮与公交司机产生矛盾,想与其同归于尽,向公交司机扔手榴弹,意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应预见其在公交车上扔手榴弹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实施该行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且爆炸罪是举动犯,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因为爆炸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一定条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引起严重后果,都是既遂。但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