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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被捕法律分析

2015-01-16 16:59:03 作者:李华阳 135人浏览 1人评论

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被捕法律分析


   现年47岁的陆勇是江苏无锡一家针织品出口企业的老板。2002年,陆勇被检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当时医生推荐他服用瑞士诺华公司生产的名为“格列卫”的抗癌药。服用这种药品,可以稳定病情、正常生活,但需不间断服用。这种药品的售价是23500元一盒,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每个月需要服用一盒,药费加治疗费用几乎掏空了他的家底。

    2004年6月,陆勇偶然了解到印度生产的仿制“格列卫”抗癌药,药效几乎相同,但一盒仅售4000元。印度和瑞士两种“格列卫”对比检测结果显示,药性相似度99.9%。陆勇开始服用仿制“格列卫”,并于当年8月在病友群里分享了这一消息。随后,很多病友让其帮忙购买此药,人数达数千人。去年9月,“团购价”降到了每盒200元左右。

   2013年8月下旬,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查办一网络银行卡贩卖团伙时,将曾购买信用卡的陆勇抓获。

(本文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

一、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三、法律思考:

    从理论上讲,犯罪嫌疑人陆某违反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非法进口药物,明知其所带药物并不符合我国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仍放任销售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已经实现我国《刑法》第141条【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已经涉嫌销售假药罪。
    从客观上讲,陆某代购的药确系印度真药,药效显著,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得到了病友的公认;且价格低廉。其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反而其行为拯救了上千个家庭,对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综合以上情况分析,说明我们的药监部门需要强化服务意识,及时发现国际上价格低、疗效好的药品,及时批准进口;也说明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近年来,我国“非法代购”问题层出不穷、乱象横生。当生命价值与法律规制相冲突时,政府职能部门应根据事实情况采取相关措施,譬如,开辟海关绿色通道,又譬如,将这些疾病划入大病保险中……等等,使得我国法律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为那些患者带来生命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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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ip:123.6.166.159 2015-1-16前  
中国药太贵惹的祸,希望法律可以从轻处罚。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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