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房产未经过户登记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郭靖与黄蓉本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婚后他们生下了一个男孩,取名郭芙。经过几年打拼,两人手头有了一些积蓄,于是就商量买一套房子。
郭靖:老婆,跟你商量个事儿
黄蓉:怎么了?
郭靖:你看咱们结婚也好几年了,现在孩子也慢慢大了,之前咱们不是一直打算买一套房子吗?现在手头不是刚好攒了一笔钱,前两天我听个朋友说是去那边有新楼盘刚开盘,正搞促销,价格挺实惠的,要不咱们去看看?
黄蓉:哎呀,我当是什么事儿呢!好啊!这是好事,咱们早就打算买房子了,就是手头钱一直没攒够,现在咱得差不多了,是该好好看看房子了
郭靖:嗯!那咱们明天就去那个楼盘先看看吧
黄蓉:好!
就这样,经过一番考察,2009年3月,郭靖黄蓉夫妇用手头积蓄购买了一处现房,房子登记在郭靖名下。但是随后夫妻俩因为房屋装修等问题发生激烈争吵,矛盾愈演愈烈。
黄蓉:跟你说了不能图便宜、不能图便宜,你非不信!这下好了!找个马路装修队,装修费是省了一些,结果装修成这样!你说说怎么办
郭靖:当时咱不是刚买房子,手头没那么多钱,又急着赶紧装好搬进来住吗
黄蓉:急什么急?你看看,好不容易买套房子,就用一个月装成这样子,门板都是晃的!瓷砖贴成这样子!怎么住人?看着就闹心!
郭靖:你现在在这挑毛病了!当初找这个装修队,你也是同意的!现在全赖到我一个人头上!
黄蓉:你还说!装修的时候,我让你看着点儿,结果你天天都跑哪儿去了?连个人影都找不到!我又得上班,又得照顾孩子,抽空还得来新房这边看着他们!
郭靖:我那不是生意忙吗?
黄蓉:忙什么忙?你去干什么了,我还能不知道?你天天跟你那帮狐朋狗友去打牌!家里什么事儿都不管!就让我一个人跑前跑后!这日子真是没法过了!
郭靖:天天唠叨,烦不烦啊!不想过就别过!咱们离婚!
黄蓉:离就离!谁怕谁!
于是,2010年10月郭靖与黄蓉离婚,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婚生子郭芙。此后,郭芙跟随母亲黄蓉一直住在新买的房子里,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赠与过户登记。2014年1月、5月,郭靖因为欠债被法院判决,要求他分别偿还债务30万元、 20万元,并在审理过程中对郭靖名下的这条房产进行了查封。2014年6月10日法院向郭靖发出执行通知书,如郭靖逾期不履行债务将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走投无路的黄蓉郭芙母子在2014年 7月5日以郭芙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靖履行赠与合同,将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至郭芙名下,并由郭靖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听众朋友,你觉得法院会支持郭芙的诉求吗?
(来源:河南人民广播电台信息广播 原标题:赠与的房产未经过户登记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频率:AM603、FM105.6 时间:2015年2月6日下午14:00-15:00 监制:郭柯)
李华阳律师:《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郭靖与黄蓉离婚时达成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郭芙,郭靖、黄蓉与郭芙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该赠与协议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协议成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郭靖、黄蓉赠与郭芙的财产是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有经过依法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赠与不动产的,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当事双方还需依法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动产的赠与行为才算完成,否则,不发生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之法律效力。结合本案,郭靖和黄蓉将涉案房产赠与郭芙的协议已成立,但其应依法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最终导致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也就是说,目前涉案房产的物权人仍是郭靖和黄蓉,而非郭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本案涉案房产登记在郭靖名下,属于郭靖与黄蓉的共有财产,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本案中,郭芙要求郭靖履行赠与协议约定,转移房产的所有权,但该房产已经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房屋产权的转移在法律上不能履行。故法院应驳回郭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