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嫌父亲唠叨持刀将其砍死法律分析
总被父亲唠叨并要求自己干活,靖州男子刘某为此心生怨恨。
2014年10月25日18时许,当父亲叫被告人刘某某吃饭时,刘某某心中怨恨一触即发,拿起厨房的一把柴刀朝吃饭父亲后脑砍去。最终造成父亲 开放性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后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系精神分裂症不完全性缓解,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14年10月25日22时许,靖州县 公安局民警在靖州县艮山口乡路段将正在逃跑的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嫌父亲唠叨持刀将其砍死 获刑7年 作者:男子嫌父亲唠叨持刀将其砍死 获刑7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