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单身老汉诱奸邻家6岁女童当何罪
今年63岁的李福,是贡井成佳镇的一名单身老汉,由于孤身一人至今,又没有房子,哥哥去世后,全家让李福去看守哥哥的老屋,也让他有一个容身之处。住在哥哥隔壁的张家有一个六岁的女儿张琳,小姑娘嘴甜且模样可爱,总亲切地喊李福“四公公”。
谁知平日里温和可亲的“四公公”竟将魔爪伸向张琳,他不停用零食做诱饵,最终奸淫了小女孩。因小女孩衣衫不整跑回家,被家人发现,“四公公”原形毕露落入法网。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六旬单身老汉诱奸邻家6岁女童 被提起公诉 作者:池莉)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或者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李福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然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