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站私自上传《穆斯林的葬礼》啥后果
甘肃一网站未经授权,私自上传《穆斯林的葬礼》一书并提供公众免费在线阅读和下载,被著作权方诉至法院。法院主持调解,协议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著作权方1万元。
“世界知识产权日”将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布了2014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中包括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省诗文书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2011年2月12日,作家霍达出具《授权书》,授权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对《穆斯林的葬礼》一书的数字版享有专有使用权,并可以公司名义对任何侵犯该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甘肃省诗文书画院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管理的“赛俩目”网站上私自上传《穆斯林的葬礼》一书并提供公众免费在线阅读和下载。中文在线公司遂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书画院立即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31620元及公证费1000元。审理中,城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书画院同意删除涉案作品,赔偿中文在线公司损失1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一网站私自上传《穆斯林的葬礼》被诉 法院调解赔偿1万元)
李华阳律师:《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作家霍达授权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对《穆斯林的葬礼》一书的数字版享有专有使用权,并可以公司名义对任何侵犯该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甘肃省诗文书画院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管理的“赛俩目”网站上私自上传《穆斯林的葬礼》一书并提供公众免费在线阅读和下载。其行为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删除侵权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