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渠里摸鱼遇开闸放水溺亡谁担责
4月5日凌晨4点多,郑东新区熊儿河路附近的东风渠内,突然开启的闸门将一对正在河道内摸鱼的父子冲走,15岁儿子离河岸近及时跑出,50岁的父亲离岸较远被水冲走,等儿子跑上岸找木棍救父亲时,河道内已不见父亲踪影。一个多小时后,消防在下游约200米堤坝处发现该男子,已不幸溺亡。父子系河岸边陈岗村村民,多位村民称,放水前未接到通知,平时河道水深只有半米,村民常沿河散步,放水后突然极速上涨两三米。
(来源:大豫网 原标题:郑州父子凌晨在东风渠摸鱼 闸门突开启父亲溺亡)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六条 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涉案部门应预见到开闸放水可能会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其有义务在开闸放水之前广而告之,发出警示,避免意外发生,但其既没有履行通知警示义务,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最终导致被害人溺亡的结果,涉案部门明显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受害人作为一名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应知凌晨带孩子下河道摸鱼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如此行为,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减轻涉案部门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