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点燃公交车的法律后果
据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5月5日7时50分许,一辆公交车行至通州区白庙检查站附近时,车上一名乘客将随身携带的包裹点燃,导致车辆起火。附近的执勤民警和司售人员迅速疏散车上乘客,将嫌疑人当场控制,并组织灭火。
目前,火已扑灭,无人员伤亡。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北京警方通报一进京公交车乘客点燃包裹致车辆起火)
李华阳律师:《刑法》中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人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涉案乘客在公交车上点燃包裹,致公交车起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涉嫌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