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贪便宜购赃车是犯罪吗
江西于都男子钟某在于都县长征广场名客超市附近等公交车,一陌生男子以1800元向其兜售正在驾驶的新大洲踏板摩托车。钟某看到摩托车少一块车牌且没有钥匙,虽知系偷盗的,但因摩托车外形漂亮且较新,经一番讨价还价以1500元买下该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590元。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贪便宜购赃车省4000元 获刑8个月 作者:易军军、王樊)
李华阳律师:《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本案中钟某明知被卖摩托车为偷盗等犯罪所得,但为图便宜仍去购买,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