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支持张先生的要求吗
张先生想在市区买一套大房子,通过中介公司的推荐,看中了王女士的房子,这天他和中介一起到王女士那里去看房。
中介:王女士,这就是想买你这套房子的张先生
张先生;王女士你好
王女士:你好!来随便看吧,我们这套房子虽然房龄有点儿长,但是保养的还是不错的,还正好过了5年,主要是我们这周边交通挺方便的,离地铁口也不远。
张先生:嗯嗯,不错!我就是看中你们房子这个地段
王女士:那是啊!说实在的,要不是这房子离我上班的地方有点儿远,我不想来回跑,老空着也浪费,我还真是舍不得把它卖掉
中介:张先生,如果你真觉得这房子不错!我建议您赶快把它定下来,这么好的地段房子根本就不愁卖
张先生:行啊。就是这个价格能不能再便宜点儿
中介:这个估计不太好办,之前王女士也明确跟我们说了,价格就按咱们以前说的好的定,不能再让步了。其实说实话,我们经手这边的房子也好几套了,这套房子要的价格真不算高。您要是觉得房子还比较满意的话,我建议您最好是能先交个意向定金,最近来看这套房子的客户特别多,我看您也是诚心想买,这么好的房子可别错过了!
就这样在看房后,王女士和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合同约定,该房产代理公司作为中介方,为张先生和王女士买卖房产事宜提供中介及代理服务,房产代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自接受买卖双方委托时起,到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协议时结束;卖方王女士和买方张先生分别向房产代理公司支付佣金9200元、4600元。张先生也交付了4万元购房订金,由中介公司代管。谁知当王女士随后与作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丈夫李先生商量时,李先生却并不同意出售这套房屋。
王女士:跟你说,今天中介公司通知我让咱明天去跟那个之前看中咱们那套房子的王先生签合同。
李先生:什么?我之前不都跟你说了吗,那套房子先别急着卖!现在行情这么,咱们又不急着用钱,等再涨涨再出手吧。
王女士:哎呀,跟中介公司的代理合同我都签了!佣金也交了,这会再说不卖,还得给人家付违约金啊
李先生:你真是的!看看你办的事儿!也不跟我商量一下!
王女士:那两天你不是在外面出差吗
李先生:算了,你就跟他们说,我不同意卖,再等半年估计房子上涨的价格也比这违约金高!
随后,王女士以房产共有人李先生不同意出售房产为由,拒绝与张先生订立房产买卖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因未达成买卖合同,王女士支付张先生赔偿金4万元,由张先生向房产代理中介公司要回已支付的4万元订金,同时解除与房产代理公司订立的房产买卖中介合同。但是当张先生向中介提出要回之前交的4万元订金并退回之前已付佣金的时候,中介公司表示,三方在之前签订的协议中已包含买卖双方要进行商品房交易的内容,且张先生也支付了订金,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王女士作为卖方事后反悔属于违约问题,中介的责任已经尽到,应收取佣金13600元并从张先生已经交付代管的订金中扣除,张先生不同意,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无奈之下,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产中介代理公司全额退还订金和佣金。
听众朋友,您觉得法院会支持张先生的要求,判中介公司退回张先生之前交付的订金和佣金吗?
(来源:河南人民广播电台信息广播 原标题:法院会支持张先生的要求吗 频率:AM603、FM105.6 时间:2015年5月15日下午14:00-15:00 监制:郭柯)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中介公司与王女士和张先生签订的房产买卖经纪合同属于居间合同,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王女士和张先生在三方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中只是表达了买卖的意向,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在王女士反悔后,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可能成立,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院将依法支持张先生的要求,判中介公司退回张先生之前交付的定金和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