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替老板顶罪啥后果
去年四月份,王老板因其雇佣的货车违法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给予处罚。五天后,在王老板所在村的路口,王老板将行至此处的执法车辆拦停,将执法人员打伤,并伙同他人持镐把、消防斧将执法车辆的前风挡玻璃及车窗玻璃砸坏。事后王老板指示自己的员工朱明、李杨、刘磊(均为化名)三人替自己顶罪,投案自首。随后三人谎称自己是砸坏执法车辆并殴打执法人员的嫌疑人,企图冒名顶替、包庇王老板。事后,三人通过向懂法人士请教后知晓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又重新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仨“80后”打工仔替老板顶罪 知法后自首后获缓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本案中,朱明、李杨、刘磊三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但鉴于三人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