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富美”求心理平衡多次偷盗法律问题分析
今年33岁的许某生活很富裕,老公做生意,自己就在家里当全职太太,孩子已经上小学,平时除了给孩子做做饭,没什么别的事情可干。两年前,许某家多次遭小偷光顾,最多的一次被偷了大量现金和金银首饰,许某自己估计损失最大那次在30万元左右。之后,她对此一直耿耿于怀,老是想找机会挽回损失。去年8月,无聊的许某去逛街,在天台一家商铺,趁老板娘没注意,她偷偷地拿走一件衣服。“我当时就想着,我家损失这么大,总要捞点回来的。” 第一次偷到东西,许某觉得心里平衡多了,但很快,她就被警察抓住了。
“我被抓是因为我没有经验,不就拿了一件衣服啊,多拿几次或许会没事。”被抓后,许某一直觉得自己太倒霉了,第一次“拿”了点东西就被抓。很快,许某被取保候审,许某也向丈夫保证,自己不再偷东西。但是很快,许某又犯了毛病,还叫上自己的亲戚打掩护,终于在今年的5月4日,许某给儿子买新衣服时,一想到当年失窃的损失还没“找”回来,她的手又痒了。让许某没想到的是,这一次没这么幸运,新昌公安第二天就找上门了。“你家里条件这么好,为什么还偷东西呢?”面对新昌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刑侦中队周旭锋警官的提问,许某称,自己盗窃只是为了寻求心理平衡。已被刑事拘留的许某心存侥幸,还向警方打听自己是不是可以取保候审。民警表示,许某有前科,而且还在缓刑期间,不能取保候审。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白富美家中被盗30万 为挽回损失组团伙偷盗商铺)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在本案中,许某因心里不平衡,想挽回一些损失,多次偷盗商铺,虽然每次的金额都不大,但是多次盗窃,已经构成了盗窃罪。由于许某还在缓刑期间,根据刑法第77条应撤销缓刑,根据刑法第69条和新犯的盗窃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