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状告女儿要求其常回家看看合法吗
最近,温州一位73岁的老人连续两次把女儿告上法院,希望女儿能常来看看他。5月18日,温州鹿城法院一审判决:老人的女儿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个月探望王某不少于一次。据知,30年前,王大伯和妻子离婚,两人的女儿由母亲抚养,王大伯每月支付一些抚养费。但是离婚后,王大伯一直没探望过女儿。30年一晃过去,这期间,王大伯再婚,组建了新家庭,生了一个儿子,不过后来又离婚了。与前妻生的女儿,现已人到中年,成家立业,日子过得很平静,一直不跟父亲来往。去年12月12日,王大伯的女儿忽然收到一纸诉状。告她的,竟是自己多年没见的父亲。经法官耐心调和,女儿也去看望了王大伯。今年1月14日,王大伯撤诉。撤诉后,王大伯觉得女儿来看望自己的次数还是太少,他希望女儿每周到他家看望他一次。今年3月27日,他又到法院起诉女儿,要求她“常回家看看”。同年5月4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女儿道出了自己的难处:父母离婚30多年来,父亲从没看望过自己,也没支付过抚养费,现在母亲年纪大了,还有公婆、子女要照顾,一大家子要操持,自己心有余而力不足。父亲告她期间,她去探望过,只是出于现状,她只能每个月看望父亲一次。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73岁父亲连续两次起诉女儿 要求其常回家看看)
李华阳律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七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在本案中,养老育幼是传统美德,是法律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人。虽然,王大伯与前妻生的女儿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作为父亲,王大伯也一直没探望过女儿,但作为子女,理应看望或问候父亲。王大伯要求女儿看望自己的请求合法合理,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