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过户是否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约定的效力
黄某与唐某于2001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各带有一名子女共同生活。黄某与唐某于2010年5月14日协议离婚,在协议中约定位于灵川县X号房屋归黄某所有。黄某与唐某登记离婚后,黄某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双方未办理该套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3年6月8日唐某因病去世,李某在清理遗物时将诉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拿走,并认为该房屋是由自己继承所得。为此,黄某 李某发生纠纷,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位于灵川县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房屋未过户是否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约定的效力)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原告黄某与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且原告黄某一直居住在案件所涉房屋内,双方虽未办理该套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是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本案所涉房屋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并不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约定的效力,黄某起诉法院要求位于灵川县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