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收藏10年假币存银行构成犯罪吗
2015年3月29日上午十点多,昌平区的一家银行里,工作人员在办理存款时,竟然在最后一摞钱里,清点出6150元的假币。在65张假币中,百元面值的假币共有58张,50元面值的假币共有7张,面对如此巨额的假币,银行的工作人员立刻向警方报案。随后存款人王女士的假币被银行当场没收,而其本人也被带回了公安机关。在庭审中,现年54岁的王女士称自己十多年前来到北京,在昌平区的一个市场内,专做活鱼批发生意,收账的时候,偶尔会从顾客手里收到一些假币。十余年的时间,王女士陆陆续续收到一些假钱,而每收到一张假钱,她都会存起来放在家里。“平时做生意的真钱和收来的假钱都放在同一个柜子里,当天出门时,也没仔细看直接把假钱混在了真钱里,拿到了银行。”庭审中,王女士辩解称。(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妇女收藏10年假币存银行被公诉)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在本案中,王女士非法持有假币6150元,属于“数额较大”情形,已经触犯了《刑法》第172条之规定,应视具体情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