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摔死病友5岁女儿法律分析
2014年8月7日早上6时许,阳新女子李某在阳新县中医院住院部5楼妇科2病房9号床上睡觉时,被同病房8号病床上的谭某5岁女儿小丽(化名)的哭声吵醒。李某竟产生了将陈某丢下楼摔死的想法。于是,李某把小丽抱到病房窗户上,将其推出窗户,导致小丽当场摔死。后经鉴定,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部分缓解),为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辩护律师介绍,李某先天性没有手指,且手比正常人短。李某后来供述,因为她一出生时就有残疾,怀的孩子因为不健康被流产了,生活过得不顺利,所以她一直有求死的想法。她想过跳楼,但是又怕疼,于是就想到把8号病床的小女孩从窗户扔下摔死,然后让法律制裁她,一命抵一命。案发后,阳新县警方立即介入调查,李某当天被刑拘。(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女子患有精神疾病 摔死病友5岁女儿被判无期)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李某将病友5岁的女儿推下楼去,主观上存有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在本案中李某被认定为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刑法》第18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