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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性临时用工构成劳动关系吗

2015-06-03 15:14:03 作者:李华阳 226人浏览 0人评论

季节性临时用工构成劳动关系吗

2014年9月7日,李某从山东某包装有限公司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的亲属多次找到包装公司要求工伤待遇。公司称,李某在公司为季节性临时雇工,仅工作了3个多月,没有签订用工合同,也没有建立长期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工伤待遇。李某的亲属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李某生前与包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来源:法制新闻网 原标题:季节性临时用工构成劳动关系) 

李华阳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一、《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与季节性临时用工可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李某生前在公司从事拉包工作,其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接受公司的管理,由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享有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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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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