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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为讨薪拘禁殴打老板构成何罪

2015-06-03 15:14:31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两男子为讨薪拘禁殴打老板构成何罪

王某、王某某曾在吴某的工地打工,工程竣工后,吴某未能及时支付王某、王某某工钱1.2万余元。为索要债务,王某、王某某预谋后,将吴某及其妻子唐某乘坐车辆截停。在双方达成“当日付款”的协议后,王某、王某某驾车载着吴某前往县城取款。唐某乘坐另一辆轿车跟随其后。到达县城后,唐某乘坐的轿车没有出现,吴某以银行卡在妻子手中为由拒绝付款。王某、王某某一气之下打了吴某,后又将吴某捆绑在路边一棵树上达20多分钟,并限制其人身自由3小时。原来,唐某所乘车辆因道路不熟,途中跟丢了前车(王某所驾车辆)。唐某得知丈夫被殴打、捆绑后立即报警,随后与王某某到银行取款支付工钱,民警随后将王某某、王某抓获。(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两男子非法拘禁殴打老板 “暴力讨薪”被起诉 记者:曹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王某、王某某两人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了吴某的人身自由,并且对吴某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38条第三款,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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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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