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扔烟头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吗
2013年12月31日11时许,谢某约张某等人到下陆区张家湾社区一组后三八林山坳处帮忙搭建雨篷,并安排张某在该处清理荒草。张某在清理荒草过程中吸烟,并将未燃尽的烟头随意丢弃在草地后离开。十余分钟后,张某返回现场,发现丢弃的烟头已将该处的荒草引燃,其与众人扑救未果,最终导致森林火灾。在扑火过程中,张某因害怕被追究责任,独自离开现场,到外地躲避。后经现场勘验检查与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3.83公顷,折算207.5亩(来源: 原标题:乱扔烟头引发森林火灾)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在本案中,张某在山场内吸烟并随意乱扔烟头,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