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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虚构大工程转包他人诈骗500余万构成何罪

2015-06-05 15:49:52 作者:李华阳 13人浏览 0人评论

农民虚构大工程转包他人诈骗500余万构成何罪

现年50岁的吴光兵系江华县大路铺镇老村农民。涔天河水库扩改工程开工后,家住水库边上的他整日挖空心思地琢磨如何能够“近水楼台先得月”。终于有一天,他茅塞顿开,想到了一个一本万利的“好主意”。2012年3月,吴光兵陆续花去数万元,购得《葛洲坝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总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湖南省永州市涔天河水库扩改建设工程中标合同书》《湖南省建设施工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的批复等数十种虚假资料,并加盖伪造的相关部门公章,对外宣称自己已经“中标”了涔天河水库扩改工程。与此同时,吴光兵还在本县白芒营镇租了一栋三层的私宅作为办公楼,挂牌为“葛洲坝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总公司驻江华瑶族自治县涔天河水库扩改工程项目部”,又花费9万元装修办公室、购买办公用品,还制作了每个项目负责人的门牌,一切皆给人以“真实”的感觉。同年8月13日,经人介绍,屈某结识了吴光兵。一番交谈后,吴光兵当场拿出中标合同书、进场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等,让屈某一一过目。看到手续材料十分齐全,屈某对吴光兵已中标的事实坚信不疑,很快与他签订了“合作协议”,并交给吴光兵18万元劳动保证金。两个多月后,吴光兵又告诉屈某,之前那个项目暂时不能开工,他现在又中了修建涔天河水库主渠道的标,可让一段给屈某做,于是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施工协议,屈某则向吴光兵交付履诺金10万元。这样相似的手段先后与20余人签订转包协议,骗取他人共约500万元。2014年4月29日下午3时,多次催促却迟迟得不到“开工”答复的老板段某,怀疑自己被骗,到江华县公安局报案。同月30日,公安机关对吴光兵立案侦查。5月5日,吴光兵被抓获归案。(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小学文化农民虚构大工程 转包他人诈骗500余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在本案中,吴光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中标”了涔天河水库扩改工程的事实,利用虚假的合同材料,先后与20余人签订转包协议,以收取劳动保证金的名义共骗得钱款54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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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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