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强推13岁男孩下水致其10级伤残谁担责
2013年7月16日晚上8点,小赵前往湘潭某游泳馆的游泳培训班,他将进行第一次跳水。然而,站在跳水台上的小赵开始犹豫了,不敢往下跳。这时,教练员一把将他推了下去。在落水的过程中,小赵的左臂因碰到跳台边缘受伤。经鉴定,小赵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小赵的妈妈多次找游泳馆协商赔偿事宜,却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无奈之下,小赵的妈妈将游泳馆告上法庭。(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教练强推13岁男孩下水 致其10级伤残被判赔近5万)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小赵不敢跳水时,作为教练员,没有正确的引导,而是强行将其推下水,造成小赵伤残现状,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教练作为游泳馆的工作人员,属于在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根据规定游泳馆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小赵人身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在此处,小赵受伤是在跳水过程中,是在该游泳馆教练员的组织下进行,小赵的监护人在此过程中并无监护义务,因此无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