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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司机为释放压力接连纵火烧电动车构成何罪

2015-06-05 15:51:19 作者:李华阳 31人浏览 0人评论

火车司机为释放压力接连纵火烧电动车构成何罪

5月17日清早7时,万柏林区万厦康城小区2号楼4单元10层和13层突然冒出了浓烟,浓重的烟味和劈劈啪啪的着火声惊动了刚刚起床的居民。大家出门查看,发现着火的是两辆停放在楼道内的电动车。大火很快被扑灭,经消防部门鉴定,电动车是人为点燃的。随后,民警首先调取了近期我市的报警记录,发现自二月以来,除万柏林区外,杏花岭区、尖草坪区、小店区等城区也发生过此类案件,共有13起,其中一起案件不但烧毁了楼道内的电缆等设备,火苗还窜进电梯,烧伤了5名乘坐电梯的居民。通过反复观看几起案件案发时段的小区监控,民警很快锁定了嫌疑目标,最终将其落脚点锁定在了一个令人意外的地方——太原铁路局北机务段。经审讯,孙某今年43岁,曾在上世纪80年代末因盗窃和故意伤害受到过打击处理,他对多次放火焚烧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作案动机竟是单位工作环境恶劣,自己压力大,需要释放。负责侦办此案的民警介绍,孙某作案均在酒后。自今年2月以来,他先后在杏花岭区享堂新村小区、胜景天地小区、德祥六院小区,万柏林区科技大学教工宿舍、漪汾街世纪柏林、万厦康城小区,尖草坪区荣兴天平小区、龙昌滨河源小区以及小店花园小区等多个小区的高层住宅楼,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楼道内放置的电动自行车,作案13起,致5名群众不同程度受伤,13辆电动自行车被烧毁,电梯、地板、电缆等设施也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近20万元。(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火车司机接连纵火烧电动车 只为释放压力  记者:张晋峰 实习生李倩琦)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本案中,孙某在人员密集的高层住宅楼里放火,对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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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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