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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做“内应”与男子合伙组织他人卖血构成何罪

2015-06-05 15:51:54 作者:李华阳 27人浏览 0人评论

护工“内应”与男子合伙组织他人卖血构成何罪

33岁的廖某是湖南绥宁人,刘某是温州某医院血液科的护工,今年54岁,贵州遵义人。之前,廖某经常混迹于这家医院的血液科,帮一些有需要的病人寻找血源,赚点“差价”。去年11月份,廖某认识刘某。“这家医院有个病区,病人得的都是白血病,需要大量的血小板。”刘某对廖某说,因为血小板保存期有限,超过5天就不能用了,医院的血小板供不应求,基本靠病人家属捐献。“有些家属要么身体检查不合格,要么献了一两次后就不愿献了。”刘某说。廖某见这是个“商机”,就给刘某留了电话,如果有病人需要血小板,可与自己联系。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刘某利用自己在医院血液内科做护工的便利,联系病人家属,取得患者的献血申请单,再联系“血头”廖某,由廖某找人谎称是这名患者的某个亲属,捐献血小板,并指定给那名患者使用。于是,一条“卖血”的链条就这么打造起来了。3个多月里,刘某、廖某合伙,非法组织金某、谭某等人到温州市中心血站献血牟利。法庭上,廖某承认,自己先后组织4人成功卖血,“我赚的钱只有3000多元。”刘某说,我只介绍成功了3个人,有时候献血不成功的,我就没有收钱。”(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非法组织他人卖血 找医院护工当“内应”)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在本案中,廖某和刘某合谋主治他人卖血,其组织人达到了三人以上并且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组织卖血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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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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