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女生产子抛弃致男婴窒息死亡构成何罪
2014年4月25日凌晨2时,时年18岁、正在定安县某中学就读高一的女生严某某,在该校5号女生宿舍楼楼顶产下一名男婴。因认为男婴可能活不了,严某某遂回到宿舍找来一个黑色塑料袋,将男婴放入塑料袋中打结后,丢弃到楼顶门后角落里。后经司法部门鉴定,男婴出生后约存活8-10个小时,系足月活产婴儿,因吸入异物窒息死亡。(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高一女生产子抛弃后正常上课 致男婴窒息死亡)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严某某对其产下的男婴不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和护理,并在未能确定男婴是否死亡的情况下,将该男婴放入塑料袋内丢弃,明知可能导致男婴死亡,仍然放任该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根据具体情节,结合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以及社会危害度,给行为人以适当的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