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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内进行子宫切除术 离婚时要求男方给予补偿合法吗

2015-06-10 16:00:00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婚内进行子宫切除术 离婚时要求男方给予补偿合法吗

 赵刚(化名)与陶梅(化名)于2006年相识,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婚后感情尚可。但是2011年6月陶梅因患病行部分子宫切除术后,双方因多种原因产生矛盾。现在赵刚起诉称,2013年以来双方经常生气打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并且已经分居,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陶梅辩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我生病,已经做了子宫切除术,丧失了生育能力,今后生活困难,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必须给付我共同财产折价款、收入款、今后生活补助款等53万元,否则不同意离婚。(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女子婚内进行子宫切除术 离婚时要求男方给予补偿 记者:李婧)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虽然本案双方婚后感情稳定,但近两年因家庭生活琐事造成双方感情淡漠,且已分居生活,现被告虽表示如财产分割不能达到满意就不同意离婚,可以认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离婚请求可以支持。对于对被告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病,进行了部分子宫切除术,生育能力受限,今后生活困难,要求给予补偿的请求,根据《婚姻法》第42条之规定,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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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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