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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门固定绳拉到人行道勒死骑车人谁担责

2015-06-15 16:01:26 作者:李华阳 27人浏览 0人评论

彩虹门固定绳拉到人行道勒死骑车人谁担责

5月20日,51岁的左先生骑自行车经过非机动车道时,被横拦在路面上固定彩虹门的绳子勒住脖子摔倒在地,因颅内受损,抢救四天后无效身亡。6月9日上午,记者来到了事发地济宁解放路与车站东路路口南约100米的一小区入口处,事发时的彩虹门和“肇事”的绳子早已经不在现场。提起这起事故,附近一家商铺的工作人员指着路中间的一棵梧桐树说,当天,把男子勒倒在地的绳子就是系在了这棵梧桐树上。“里面是个小区,听说那天小区里有居民家里添了孩子,就请了婚庆公司过来热闹一下。”商铺工作人员称,事发那天风比较大,为了稳住彩虹门,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在彩虹门的右侧拴了一根绳子,绳子的另一端跨过非机动车道,拴在了绿化带里一棵梧桐树上。5月20日下午1点28分左右,左先生行驶至彩虹门处时,并没有发现异常,而是继续向前行驶,不幸的是,拴在彩虹门和梧桐树上的绳子勒住了左先生的脖子并将他一下拖到了地上。(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人行道上乱扯绳如此儿戏要不得  作者:孟杰  戴永森)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负责安装彩虹门的婚庆公司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因此应承担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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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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