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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生育能力夫妇将孩子拐走私自抚养构成犯罪吗

2015-06-16 16:20:32 作者:李华阳 22人浏览 0人评论

无生育能力夫妇将孩子拐走私自抚养构成犯罪吗

在某砖窑厂打工的一对夫妇(四川人)向警方报警:9岁的女儿丽丽不见了,从上午9点多一直到晚上,家人足足寻找了十多个小时都不见其踪影。经过调查,文登警方很快锁定了同在砖窑厂打工、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徐俊(男,贵州人,40岁)、王莲惠(女,贵州人,34岁)为犯罪嫌疑人。调查显示,徐、王二人在6月16日上午9点多,带着丽丽和行李去了文登火车站,目的地为上海。艰苦的追踪由此开始。由于徐俊二人到了上海一直找不到稳定的工作,加上频繁更换住处,又中断了与家人的联系,文登警方始终找不到他们的行踪。更让警方感到懊恼的是,每每有了线索,等侦查员赶到,两人总是先一步转移。两人带着丽丽从上海到江苏宿迁再到浙江杭州,文登警方一路追踪,直到余杭。 7月31日上午,文登刑侦民警来到瓶窑刑侦中队。根据线索,嫌疑人徐俊、王莲惠已经带着丽丽来到余杭,落脚点应该在黄湖镇一带。负责配合调查此案的瓶窑刑侦中队副中队长刘圣贤分析,徐、王两人钱用完了,肯定急于找工作,据此,余杭警方在对出租房、小旅馆开展排查的同时,派出便衣民警重点在黄湖及周边地区的招工场所进行蹲点布控。 果然,布控不到一个小时,徐、王两人便进入侦查员视线,被一举抓获,警方成功解救出被拐女童丽丽。经审查,嫌疑人徐俊、王莲惠交代了因两人无法生育,又喜欢工友夫妇的女儿丽丽,想私自抚养,未经张某夫妇同意,想方设法利用一切机会将丽丽拐骗的犯罪事实。(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挂名夫妻竟把孩子拐走私自抚养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为了收养,有的也可能是供自己使唤,奴役。在本案中,徐俊、王莲惠虽然是因为自己没有生育能力且喜欢丽丽而将她私自带出,没有蓄意拐卖,但其行为已经构成拐骗儿童罪,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其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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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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