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第一天就出险,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
2015年2月,张某前往某4S店提取自已购买的某牌小型轿车。被告张某当天在4S店的保险公司办理点当场办理了交强险和50万元含不计免赔的商业险,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2月10日零时起至次年2月9日24时止。2015年2月9日下午13时许,张某驾驶该车因找停车位未确保行车安全,碰撞到行人章某,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负全责。对于该案保险公司是否要履行理赔责任产生了分歧。(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新车第一天就出险,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 作者:刘璐 )
李华阳律师:《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时间段。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定。在本案中。约定的保险期限是自2015年2月10日零时起至次年2月9日24时止。张某驾驶该车在2015年2月9日下午13时许发生事故,是在保险责任始期届至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论是否收取保费或者或者已签发保单或其他凭证,均不负保险责任。